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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    題: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 索 引 號:00823258-6/2022-01638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7-04
    • 發文字號:三府規〔2022〕24號
    • 發布日期:2022-07-07
    • 主 題 詞:
    • 文件狀態:有效;
    • 效力說明: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2-07-07 08:14:00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于2022年5月12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車收費)政策,規范停車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和《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停車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停車收費,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為機動車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停車收費政策及政策宣傳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停車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明碼標價公示牌監制工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停車收費的行政執法工作。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資規、住建、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停車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停車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停車設施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點)、公辦(立)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公共)停車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立體停車設施、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其他停車設施);

    2.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

    3.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二)下列停車設施的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1.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2.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的停車設施;

    3.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

    4.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三)下列停車設施確需收費的,由停車設施所在單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按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停車設施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的停車設施;

    2.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場所、養老機構等公共區域的配套停車設施。

    第六條 停車區域類別劃分。

    (一)一類區域:

    1.東至大東海榆海路,南至海邊,西至金雞嶺路,北至鳳凰路連線形成的閉合區域(含連線道路及交叉路口);

    2.下洋田、臨春、丹州、卓達、金雞嶺、機場路社區,東岸村和火車站片區。

    (二)二類區域:

    一類區域范圍以外的區域。

    根據交通擁堵指數、高峰時段平均行車速度以及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轉率、平均停車時長等因素,對停車收費區域類別實行動態調整,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實施。

    第七條 停車收費標準制定原則。

    (一)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的原則。

    (二)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主干道高于非主干道、室內高于室外和交通繁忙區段高于外圍區段、交通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

    第八條 停車設施類型、車輛類型和車輛停放計費方式。

    (一)停車設施類型分為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室外(含架空)停車場、室內(含地下)停車場和立體(含機械升降式)停車場四種類型。

    (二)車輛類型:貨車按總質量計,客車按核定載人數計,分為:小型車是指12座或2.5噸(含)以下的機動車、中型車是指13座至24座或2.5噸至5噸(含)以下的機動車、大型車是指25座或5噸以上的機動車、摩托車是指兩輪或三輪摩托車。

    (三)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計費方式分為臨時性停放和包月停放。

    1.臨時性停放。臨時性停放計費單位分為計時收費和計次收費。以計時收費的,按單位時間計時收費,停放時間不足一個單位時間的按一個單位時間計算。以計次收費的,每次限24小時以內,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按次標準累加計費。

    24小時上限收費標準是指車輛連續停放時間24小時的最高收費標準。

    停放時間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則免費停放時間計入收費停放時長。

    2.包月停放。計費單位為月。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各類停車設施的停車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動車(不含摩托車)停車收費標準

    (一)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1.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2.立體停車設施:


    3.其他停車設施:

    (1)小型車:


    (2)中型車:


    (3)大型車:


    (二)機場配套停車設施:

    1.小型車:


    2.中型車:


    3.大型車:


    (三)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配套停車設施

    1.小型車:


    2.中型車:


    3.大型車:


    (四)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


    (五)旅游景區(點)配套停車設施:


    (六)公辦(立)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

    1.小型車


    2.中型車


    3.大型車


    (七)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


    二、摩托車(含電動摩托車)停車收費標準:


    第十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不足15分鐘(含)的車輛;

    (二)機場、車站、碼頭、居民住宅小區、公辦醫療機構、景區(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配套停車設施及立體停車設施等其他停車設施停放不足30分鐘(含)的車輛;

    (三)執行任務的軍車(含武警車輛)、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醫療救護車、殯葬車、市政工程維護維修車輛(供水、供電、供氣、通信車輛)和執法車輛;

    (四)合法注冊登記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五)在指定候客場(點)候客的出租車輛;

    (六)肢體殘疾人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使用公共停車場無障礙停車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的停車收費按《三亞市新能源汽車停

    放服務收費暫行規定》(三發改收費〔2020〕93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因交通肇事、違章等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的車輛,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自行或委托停車設施經營者妥善保管。因查封、扣押發生的車輛停放服務費,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的停車設施經營者不得向當事人(車主)收取,由行政機關承擔。查封、扣押解除后發生的車輛停放服務費由當事人(車主)承擔。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經營者可依據停車服務運營成本、供求關系等在不高于本規定停車收費標準范圍內制定或調整停車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原則,自主合理制定價格,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第十六條 各類收費停車設施在實施停車收費前,經營者應當取得相關經營資質,具備相應的停車服務設施、管理工作人員和管理規章制度,安裝或配備必要的安全監控、計時及消防等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明碼標價公示牌,標明停車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免費時長、投訴舉報電話、新能源汽車優惠政策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明碼標價公示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

    第十八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實行政府定價而不執行政府定價的;

    (二)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的;

    (三)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

    (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五)其它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小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具備議價條件:

    (一)按法定程序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二)經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共同決定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具體問題由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度齺喪腥嗣裾P于印發三亞市車輛停放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三府〔2018〕25號)同時廢止。


    三亞市停車區域劃分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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