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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亞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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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10:57 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完善我市信用修復工作機制,推進三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和海南省相關文件要求,2019年版基礎上修訂了《三亞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2022年4月12日印發實施,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引導三亞市失信主體主動糾正不良行為,規范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失信記錄的信用修復工作,進一步完善失信修復機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鼓勵失信法人和自然人不斷完善自身信用,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過程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1〕4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三亞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出臺依據

        (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完善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提高信用修復效率”;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過程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1〕4 號)提出“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三、主要目標

    進一步鼓勵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完善自身信用,建立健全我市失信修復機制,規范全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失信記錄的信用修復工作,完善我市信用修復機制,引導失信主體主動自新、增強全社會誠信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信用修復條件、信用修復程序、數據、資料管理、責任監督、附則六部分內容,具體如下:

    (一)總則。適用范圍:三亞市行政區域內對信用修復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失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信息和除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嚴重程度包括: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信用修復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開展,失信認定單位負責本單位認定和報送的失信記錄的信用修復工作。

    (二)信用修復條件。1.一般失信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三個月,嚴重失信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六個月;2.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且社會負面影響基本消除;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1.未停止失信行為的;2.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的;3.失信主體接到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未及時履行的;4.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為存在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5.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6.最短公示期限未屆滿;7.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失信主體未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和提交信用報告;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用修復程序。《管理辦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信息修復程序和除行政處罰外的其他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復程序。行政處罰的信息修復程序分為行政處罰信息認定、提出申請、在線審核、撤銷公示四個步驟;除行政處罰外的其他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復程序分為失信信息認定、提出申請、機構受理、修復意見、數據處理五個步驟。

        (四)數據、資料管理。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明確專人管理信用修復記錄處理檔案,將申請表、相關申請材料、有關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等編號存檔備查。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信用辦)明確專人管理信用修復記錄處理檔案,建立信用修復臺賬,將信用修復決定書等材料編號存檔備查。

        (五)責任監督。行政相對人在處理信用修復過程中,未真實反映情況、造成修復失當的,該信用修復無效;以欺騙、偽造、變造等手段辦理信用修復,一經查實,失信認定單位應撤銷《涉及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涉及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失信信息信用修復決定書》,按流程由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書面通知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信用辦)。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信用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恢復被修復的失信信息,同時將此列入行政相對人信用記錄。

    (六)附則。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信用辦)負責解釋。

    五、關鍵詞詮釋

    信用修復是指存在失信記錄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失信信息披露期內,通過做出信用承諾、完成失信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等方式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向失信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滿足規定條件和程序,獲準終止失信行為記錄公示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是指依法依規將行政相對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者對其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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